为贯彻落实《进一步推进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厦多规办〔2015〕1号)及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办事指南的通知》(厦政管〔2016〕10号)的要求,指导和规范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有关工作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 一、工作目标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机制,明确各方责任,强化监督协调服务机制,提高审批效率,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实施,优化我区发展环境。 二、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《进一步推进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》规定需由区建设局牵头实施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并联审批工作。 三、审批事项 本阶段并联审批包括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。 四、审批部门及职责分工 区建设局为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的牵头部门,负责统筹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的工作。 涉及市政、园林、人防、规划、消防、气象、水土保持、通信管理、土地复核、质量监督、城建档案11项验收,由建设单位通过建设审批平台申报,由各部门分项进行验收,出具验收书面意见。 区行政服务中心“多规合一”窗口统一登记申办单位竣工验收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材料,并即时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受理;负责将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许可文件一并送达给建设单位。 五、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 (一)审批时限 1. 窗口收件(即办)。 2. 窗口审批。对于正式受理的竣工验收,各验收主管部门在6至10个工作日内(不含现场整改时间)出具验收意见。对于正式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,审批时限共3个工作日,自区行政服务中心“多规合一”窗口正式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起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,竣工验收备案(第3个工作日)。 3.窗口取件(即办)。 (二)办事指南 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办事指南详见附件。 (三)审批流程图 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。 六、审批协调机制 (一)工作衔接制度 1.建设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,审批时间以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。 2.各并联审批部门应按照标准法律文书形式做出审批决定,如回复“不同意”或“不予许可”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的救济权利的途径。 3.牵头部门统一发布的各并联审批部门办事指南,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制定提供,具体解释权归各并联审批部门。 (二)协调机制 成立海沧区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并联审批协调工作小组,区建设局牵头,成员单位包括本阶段审批单位及前置阶段相关审批单位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系统动态,指定专人,主动对接、服务申请企业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牵头单位。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,召开协调会,通报项目进展情况,协调项目存在问题,联合推动项目取得进展。 七、其他事项 (一)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 (二)收费事宜 请企业依据办事指南缴纳规费,收费单位应做好指导、对接事宜。 (三)相关权责 本细则由海沧区建设局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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