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1 海沧区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(试行) (建筑工程)
为贯彻落实《进一步推进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的要求,指导和规范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有关工作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 一、工作目标 建立建设项目工程(建筑工程)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工作机制,明确各方责任,强化监督协调服务机制,提高审批速度和效率,加快推进建筑工程项目实施,优化我区发展环境。 二、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《进一步推进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》规定的我区范围内,所有新建、改扩建建筑项目的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工作。 三、审批事项 本阶段审批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、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。 四、审批部门及职责分工 区规划分局为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部门,负责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工作,并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。 五、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 (一)项目业主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审批收发件窗口(以下简称“收发件窗口”),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,录入并联审批系统。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要求的,予以收件;不符合要求的,予以一次性告知。部门意见由收发件窗口统一汇总并反馈申请人。(办事指南、流程图见附件) (二)区规划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,批复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(三)项目审批时限,自收发件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时,25个工作日内批复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六、审批协调机制 成立海沧区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协调工作组,规划分局、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,成员单位包括本阶段审批单位及前置阶段审批单位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系统动态,主动对接、服务申请企业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牵头单位。根据实际工程项目需要,召开协调会,通报项目进展情况,协调项目存在问题,联合推动项目进展。 七、其他 (一)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试行期一年。 (二)本细则由海沧规划分局负责解释。
附件2 海沧区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(试行) (线性工程)
为贯彻落实《进一步推进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的要求,指导和规范线性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有关工作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 一、工作目标 建立建设项目工程(线性工程)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工作机制,明确各方责任,强化监督协调服务机制,提高审批速度和效率,加快推进线型工程项目实施,优化我区发展环境。 二、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《进一步推进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》规定的我区范围内,所有新建、改扩建线性工程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工作,含各类市政道路、市政管线等。
三、审批事项 本阶段审批为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四、审批部门及职责分工 区规划分局为线性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部门,负责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工作,并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五、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 (一)项目业主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审批收发件窗口(以下简称“收发件窗口”),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,录入并联审批系统。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要求的,予以收件;不符合要求的,予以一次性告知。部门意见由收发件窗口统一汇总并反馈申请人。(办事指南、流程图见附件) (二)区规划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,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(三)项目审批时限,自收发件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时,5个工作日内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六、审批协调机制 成立海沧区“多规合一”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协调工作组,规划分局牵头,成员单位包括本阶段审批单位及前置阶段审批单位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系统动态,主动对接、服务申请企业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牵头单位。根据实际工程项目需要,召开协调会,通报项目进展情况,协调项目存在问题,联合推动项目进展。 七、其他 (一)使用区财政资金补助(含贷款贴息)的项目,若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%以上,且补助额度在100万元以上(含)的,视作财政投资项目。 (二)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试行期一年。 (三)本细则由海沧规划分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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